故宫博物院表示,2002年10月18日,北京故宫紫微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汇力发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汇力发公司开发、研制、制作故宫宫廷系列食品,产品须经故宫博物院确认方可使用“故宫督造”字样,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期至2012年10月18日。后北京御茶膳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汇力发公司生产此类产品的合作厂家。
故宫博物院称,早在2009年,御茶膳房公司就曾因授权问题,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当时故宫博物院为清理授权开发行为,规范经营运作,曾向汇力发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御茶膳房公司、汇力发公司2010年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御茶膳房公司依照与汇力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取得的授权合法有效,御茶膳房公司生产的此类产品可以使用“故宫督造”字样。经法院主持调解,合同继续履行至有效期结束。
故宫博物院说,经核实,媒体报道中提及的该公司“故宫督造”粽子产品的有关材料,事先未依照合同约定提交故宫博物院备案存档。(记者 廖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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