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赣榆县法院成功调解一标的额100万的涉及泥鳅养殖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系该县墩尚镇居民董某,承包一池塘养殖泥鳅,和一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收购合同。因生产需要,原告从被告徐州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喂养泥鳅,饲养一段时间后,泥鳅因孔雀石绿(农业部明确规定该化合物禁止食用动物使用)成分含量超标而导致无法出口和在国内销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为了使双方搁置争议,减少不必要的因长期诉讼引起的损失,法官从维护涉农利益的角度出发,耐心分析讲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6万元,这一不断申请鉴定而引发的诉讼拖延案件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