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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时间:2013-02-26 11:04来源: 作者:收藏
  【2012年草原违法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概要】

  2012年,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有所增加,破坏草原面积下降。全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18651起,较上年增加1406起,增长了8.2%;破坏草原面积12.01万亩,较上年减少6.17万亩,下降了33.9%。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均有所下降。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和新疆四省区。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较上年均有明显增加。这两类案件数量较多,但查处效果总体较好。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较上年大幅减少,破坏草原面积也有所减少。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数量较上年大幅减少,立案率有所提高。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发案数量与上年基本持平,涉及草原面积有所增加。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发案数量较上年有所减少,立案率有所下降。

  一、2012年草原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18651起,立案18060起,立案率为96.8%;结案17670起,结案率为97.8%。开垦草原、非法临时占用草原和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共破坏草原面积12.01万亩。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面积10.77万亩。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有125起,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有30起(见右下表1)。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发案数量看,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5313起,占发案总数的82.1%,位居第一;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755起,占发案总数的9.4%,位居第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909起,占发案总数的4.9%,位居第三(图1)。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看,2012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平均立案率为96.8%,平均结案率为97.8%。从立案情况看,立案率在90%以上的案件类型包括:违反禁牧休牧规定、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开垦草原、违反草畜平衡规定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五类案件;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的立案率相对较低,为71.9%。从结案情况看,结案率在90%以上的案件类型包括: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违反禁牧休牧规定和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结案率较低,只有50%。

  从破坏草原面积看,开垦草原、非法临时占用草原和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共破坏草原12.01万亩。其中,开垦草原案件破坏草原9.6万亩,占破坏草原总面积的79.9%,仍是破坏草原最为严重的案件类型;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1.44万亩,占破坏草原总面积的12%。

  从各省区草原违法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看,内蒙古是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最多的省区,全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16226起,占全国发案总数的87%;案件类型以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为主,此类案件发案数量为15313起,占全区各类案件总数的94.4%。同时,内蒙古也是对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最大的省区,全区共立案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6144起,占全国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89.4%。各省区草原违法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见右下表2。

  二、2012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一)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总体变化情况

  2012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增加1406起,增加了8.2%。从破坏草原面积看,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破坏草原面积12.01万亩,比上年减少了6.17万亩,下降了33.9%,近三年呈持续下降趋势(图2)。

  与“十一五”期间草原违法案件发生情况相比,近两年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发案数量保持在1.8万起上下,与“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发案数量相比变化不大。但近两年草原违法案件的立案率和结案率均比“十一五”期间的平均立案率、平均结案率有所提高。同时,近两年破坏草原面积比“十一五”期间年平均破坏草原面积明显减少,2012年破坏草原面积不到“十一五”期间年平均的三分之一(见右下表3)。

  (二)开垦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677起,下降了27.8%;开垦草原面积比上年减少4.84万亩,近三年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图3)。

  特点分析:2012年,全国开垦草原案件涉及破坏草原面积9.6万亩,案件仍主要发生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和新疆四省区。四省区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716起,占全国开垦草原案件总数的97.8%(图4);破坏草原面积9.23万亩,占全国开垦草原面积的96%(图5)。

  (三)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5313起,比上年增加2041起,增长了15.4%。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909起,比上年增加368起,增长了68%。这两类案件近三年的变化情况见图6和图7。

  特点分析:这两类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发案数量多,且主要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这两类案件数量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7%,比上年增加了6.9个百分点。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立案查处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的数量占全国的96.4%,立案查处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的数量占全国的88%。这表明内蒙古落实禁牧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力度较大,查处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力度也较大。

  (四)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发案37起,比上年减少44起,下降了54.3%;破坏草原面积0.96万亩,比上年减少1.05万亩,下降了52.2%。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70起,比上年减少206起,下降了54.8%;破坏草原面积1.44万亩,比上年减少0.26万亩,下降了15%。这两类案件近三年的变化情况见图8。

  特点分析:这两类案件最显著的特点是查处率相对较低。从立案率看,2012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立案率为81.1%,比各类案件平均立案率低15.7个百分点;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的立案率为90%,比各类案件平均立案率低6.8个百分点。从结案率看,这两类案件的结案率分别比各类案件平均结案率低47.8个百分点和7.9个百分点(图9)。

  (五)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呈持续下降趋势。全年此类案件发案数量248起,比上年减少62起,下降了20%。从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看,近两年此类案件的发案数量比2010年大幅减少(图10)。该类案件的立案率为83.1%,较上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结案率为86.9%,较上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步强化执法巡查,不断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力度。2010年,此类案件的立案率为55.4%,2011年为77.1%,2012年为83.1%,立案率呈逐年提高的趋势。

  (六)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发案29起,比上年减少2起,下降了6.5%;涉及草原面积10.77万亩,比上年增加3.51万亩,增长了48.3%。近三年此类案件涉及的草原面积呈持续上升趋势(图11)。

  特点分析:2012年,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主要发生在内蒙古和青海两省区,两省区各发生此类案件14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96.6%。此类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涉及草原面积较大,并且呈现出逐年加大的趋势,2012年平均每起案件涉及草原面积3700余亩。此外,这类案件不易被发现,一般只有在流转双方发生利益纠纷的情况下,非法流转草原行为才能被发现。

  (七)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2年,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发案数量64起,比上年减少7起,下降了9.9%。此类案件近三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图12)。

  特点分析: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主要集中在青海、新疆、内蒙古等省区。2012年,青海此类案件发案24起,新疆15起,内蒙古13起,三省区发案数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81.2%(图13)。

  三、对策措施

  2013年是草原执法监督工作面临重大机遇的一年。农业部把2013年确定为草原执法监督年,将以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草原司法解释)为重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不断强化草原普法宣传,为草原执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力争通过开展草原执法监督年系列活动,推动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贯彻实施草原司法解释,加大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草原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组织有关省区进一步加大对开垦草原、非法使用草原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查处曝光一批破坏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进一步增强草原执法的威慑力,确保草原执法监督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积极推进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草原管护员队伍是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开展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各地要加快推进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步伐,强化对草原管护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完善草原管护员补助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草原管护员工作积极性。组织草原管护员开展禁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强化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加大对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遏制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

  (三)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快推进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同时,要以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创新草原普法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对象,提高宣传效果。强化对基层党政领导的宣传,积极争取对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强化对在草原上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企业的宣传,提高企业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的自觉性。强化对牧民群众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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