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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鲜活商品不许“后悔” 违法广告代言人拟“连坐”

时间:2013-08-27 16:54来源: 作者:收藏
网购鲜活商品不许“后悔” 插图 艾姗姗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大修,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

  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同时,将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两倍提高至三倍,并规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焦点

  5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一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解读:无理由退货制度,俗称“后悔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被视为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昨日再次审议的草案中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退货运费作出完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音像制品等商品不宜退货。同时,“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之前有委员提出,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邮寄费由谁承担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虽然确定“后悔权”不适用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建议增加“交易前,卖家与消费者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否则易生歧义。

  违法广告代言人拟“连坐”

  一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新规定意味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也需担责。

  刘俊海指出,该规定约束了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腕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俊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他同时透露,当前广告法修改程序已启动,将全方位提高名人违法代言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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