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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车船税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三类车船可暂免增收

时间:2013-06-01 13:12来源: 作者:收藏
  中新网3月7日电  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在正式实施的《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中规定:贵州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免征当年的车船税。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乘用车,排气量1.0升(含)以下,年基准税额为120元,排气量1.0升至1.6升、1.6升至2.0升(含)、2.0升至2.5升(含)、2.5升至3.0升(含)、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税额分别为300元、360元、660元、1200元、2400元,排气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办法还对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年基准税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都应依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这一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年申报缴纳。  据了解,贵州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考虑了贵州当地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对于排气量1.0升到2升(含)以下的“黄金排量”家用车主力车型,新确定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  据悉《办法》经今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 王超)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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