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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酿突发事件者或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时间:2013-06-14 05:45来源: 作者:收藏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于本月内征求民意。其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将按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事发后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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