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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鲁签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共识 纠纷可交对岸办理

时间:2013-06-18 08:02来源: 作者:收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两岸人员、商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大陆与台湾之间以旅游消费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跨区域消费行为增长迅速,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日前,山东与台湾签订了《鲁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以方便两岸消费者高效解决消费纠纷。  随着两岸直航的开通,山东与台湾的人员往来和商贸交流发展非常迅速,仅2012年来山东的台胞就达到了25.2万人次,而山东居民赴台旅游也达到了9.6万人次,考虑到在两地之间的商贸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建立联系,通过商讨建立了这样一份《鲁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共识》。  根据这份共识的规定,即日起鲁台两地消费者在台湾地区或者是山东省的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发生消费纠纷,都可以向发生地,或者是居住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由受理地的消费者保护工作组织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投诉及时的向消费纠纷的发生地的消保组织进行移转,由发生地的消保部门按照当地的消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函告消费者以及受理投诉的消保组织,而且在整个过程之中,将严格遵守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密数据。(记者 刘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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