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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6日1日起施行

时间:2013-06-19 04:47来源: 作者:收藏
  为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于2013年4月20日以省政府第169号令形式正式发布,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水上漂流的运政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水上漂流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和漂流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并具备具有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设备;配备合格的漂流工;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设有专职的安全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等条件。同时,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漂流起止点应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  《办法》还对漂流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主要措施作了明确的要求。漂流工应当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经过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漂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漂流时乘客应当穿戴救生衣。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员有权拒绝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规定的乘客进行漂流活动。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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