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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民无偿献血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时间:2013-06-24 10:18来源: 作者:收藏
  无偿献血,关系着病人的生命。日前,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这是该《办法》2001年制订以来的首次修订。  这次修订,废除了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2001年版的《办法》规定,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如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除应交纳规定临床用血费用外,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公民无偿献血,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等补贴;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  此外,原《办法》规定,献血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在献血5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修订后规定,5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达到国家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  《办法》还规定,献血总量达到8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可以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门诊诊疗费,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记者 黄宏)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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