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拟出台规定 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及餐盒
时间:2013-06-24 11:54
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为保护环境,防止塑化剂对食品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拟制定《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是指以化工基原料生产、不可重复使用、且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以及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餐具。全省商品批发和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不得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 二是鼓励引导企业在我省研发生产丙交酯、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以及下游制品,对在我省投资建厂的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质监部门要建立聚乳酸产品标准体系,完善质量监管措施,推动产品认证工作,制定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研究建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标准体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以及冒用聚乳酸标识的行为,依法按规从严查处,保证聚乳酸产品生产达标。 三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流动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行为,没收商品及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省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和零售单位,销售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AA级以上旅游景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机场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继续违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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