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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协管员上岗发生意外 各街道办不担责

时间:2013-06-25 02:08来源: 作者:收藏
  南都讯  圳城管外包服务是留是废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城管局昨日向社会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文件详细界定了城管外包服务的内容,明确指出:街道通过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供应商与协管员建立劳动关系,协管员与采购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街道办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城管外包服务不是越权执法”  去年9月,深圳市城管协管员龚波与摊贩赵某强发生冲突被刺身亡,其所在的城管外包公司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半个多月前,深圳警方调查发现,龚波竟是带有黑社会犯罪性质团伙的骨干,长期借城管之名向管辖区内的商贩收取“保护费”。深圳试行多年的“城管服务外包”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城管部门调查称,深圳全市10个区(新区)均已聘请服务外包公司协助维护市容环境,聘请服务外包公司有33家。全市57个街道办事处中只有12个没有实施城管服务外包,聘请服务外包协管人员共3211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用于城管服务外包的经费超过2个亿。  城管外包服务到底是不是越权执法?深圳市城管局法制处处长冯增军表示,城市管理服务外包中街道辅助综合管理类服务外包涉及协助维护市容环境、协助执法、协助辖区管理等,令公众误认为城管部门将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外包。“服务外包企业仅限于街道辖区巡查,以宣传、劝导、教育等手段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不能履行清理、没收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权。”冯增军认为,根源在于引进外包公司后,部分街道存在甩包袱的心态,对外包公司员工不作为、越权的情况没有监管到位。  明确协管员没有执法权  深圳市城管局昨日向社会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在城管执法人员之外,城管部门将引入另外三方力量参与协助城市管理,包括直接聘请协管员,从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等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保安员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以及直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些人员只能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要求,城管外包服务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服务合同的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和供应商,街道执法队和社区工作站不能代替街道办事处作为合同主体。供应商及其协管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为了避免纠纷,城管部门要求,供应商与协管员建立劳动关系,协管员与采购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街道办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文件指出,协管员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并导致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街道办应依法向供应商追偿。反之,协管员的权益受到侵害,供应商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采购单位要求补偿或赔偿。  若供应商派出的协管员因暴力抗法、意外事件、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件还规定,协管员擅自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和强制措施权,查封、扣押物品、罚款的;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在服务中存在不当行为被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等,都会被终止合同。  权责  ●供应商及其协管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在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街道办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协管员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并导致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街道办应依法向供应商追偿。协管员的权益受到侵害,供应商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采购单位要求补偿或赔偿。  ●若供应商派出的协管员因暴力抗法、意外事件、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记者 朱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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