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方联合多部门出台《办法》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
时间:2013-07-13 10:32
来源: 作者:收藏
正义网6月17日电 举报人设置秘密代码代替本人真实姓名,通过网上举报平台成功举报腐败,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实后也将给他精神和物质双重奖励。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与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以下简为《奖励办法》),这便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据浙江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翁跃强介绍,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该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浙江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这个《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规定,凡以真实姓名(包括用秘密代码代替真实姓名的)、确切联系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举报平台、统一举报电话等向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实名举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作为、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经查处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将作为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挽回(减少)的经济损失或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所得的总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一案一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奖金最高可达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最高奖金不受此限。 对举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收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违法财物,但被举报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党政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举报人员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奖励办法》也明确指出,将给予举报人员一定的现金奖励。 《奖励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检举和控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依照法律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办法》还附列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操作规程等。 据了解,从2010年至今年5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已先后对200余名举报有功人员发放了总额50余万元的奖金。(记者 范跃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