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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3-07-18 04:58来源: 作者:收藏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五年至少公告一次调查结果。  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2013年7月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或者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将意见反馈省法制办。电子邮箱:。联系电话:0871-63620712(传真)。  饮用水源保护区  应划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3.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5%。全省年土壤侵蚀量5.1亿吨,占全国年流失土壤50亿吨的1/10。而1994年10月实施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与新形势的需要已不适应。为了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土流失,《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制定实属必要。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五年至少公告一次调查结果。公告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全省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公告。  《条例》指出,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湖泊保护范围、水库径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热带雨林、高山草甸、高寒山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时,坡耕地和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分布区,石漠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  新开垦种植农作物  《条例》指出,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侵蚀沟以边缘线起沿地面向外10米至70米;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面向外10米至100米;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面向外30米至100米;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面向外30米至100米的区域均为植物保护带范围。  此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塘坝校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干渠两侧5度以上坡地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以及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铁路以及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取土、挖砂、采石。  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禁止以全垦方式进行工程造林整地。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记者 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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