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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从个人财产至家庭 专家建议广州立法草案勿做减法

时间:2013-07-24 17:42来源: 作者:收藏
  对话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马怀德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林 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卓泽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周永坤  16年前,中央文件要求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事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广州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拟规定申报范围限于个人财产。此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广州立法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问题上不应做减法,否则就是退步。  财产申报与财产公开  记者:我们注意到,草案规定的是“财产申报”而不是“财产公开”。两者有何不同?  卓泽渊:财产申报是财产公开的初级形式,财产公开是在财产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让公众知悉领导干部财产情况的一种制度设计。财产申报主要是向组织申报的,财产公开则是向社会公众公开。  马怀德:可以将财产公开看作财产申报基础上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上,财产申报立法应当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公职人员有申报义务;二是监察机关等有抽查复核的可能性;三是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将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开。  周永坤:财产申报是国际上通用的说法,较之于“财产公开”更为规范,是指公职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并允许社会大众知悉查询。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尚无统一立法  记者:财产申报是否有上位法?  卓泽渊: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只见于党内规定,作为一种纪律性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层面,尚无明确法律规范。  林喆:关于财产申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就有规定。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无上位法。  马怀德: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正是学界一直在积极推动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出台的原因。  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记者:草案规定的申报范围限于个人财产。有人担心,有关人员会把家庭财产登记到其妻子或丈夫名下,以逃避监管。  卓泽渊:我理解,财产申报就应该是家庭财产申报。因为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原本就是混同在一起,如果将财产申报只限定于个人财产而非家庭财产,那么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成效、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程度和诚信程度都可能因此而大打折扣。  周永坤:财产申报应当是家庭财产的申报。国外的财产公开都是家庭财产的公开。  马怀德:草案的这一规定似乎是一种退步。因为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就明确,将家庭财产作为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求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还包括配偶从事营利性职业的情况等。  林喆:这是一个逐步向前推进的过程,至少草案已经迈出了“个人财产”申报的重要一步,应当予以肯定,并允许由“个人财产”起步,逐步走向“家庭财产”申报。  谨防抽查成选择性执法  记者:草案规定,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个人财产申报是否属实。监察部门在核实公职人员财产时,是否有权调阅房产、存款、股票信息?  马怀德:调阅房产、存款、股票信息,是监察部门抽查行为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所以立法赋予其相关权力是毫无疑问的。  卓泽渊:应当注意的是,要防止“抽查”成为选择性执法,防止其演变成针对特定个人不公正的抽查,和对特定个人不抽查的庇护。赋权的前提是必须有严格公正科学的抽查制度。  建议停职规定弹性太大  记者:草案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这里的建议是什么性质?会产生何种后果?对公职人员是否有威慑力?  卓泽渊:建议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非特定的法律程序,其后果和威慑力不确定。  周永坤:建议既然规定在法律中,就具有法律性质,但这样的规定过于疲软,任意性程度太大。我们应该多学学国外同行的做法,不如实申报便构成了对法律的触犯,既然不愿意接受承担这一职务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只能丢官不做。  马怀德:之所以作此规定,相信是因为还没有上位法的原因。不过虽然只是建议,有关机关也必须认真对待和切实执行。  期待全国性立法早出台  记者:财产申报制度由来已久,广州这一规定有何新意?  卓泽渊:广州规定是一种尝试,效果有待检验。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权的设置一定要科学,既要将领导干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又要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避免干扰到正常的公务秩序。相关制度的出台既要积极,又要保证走法治化道路,防止仓促出台缺乏公正法治民主等元素而带来负面影响。此外,远比财产申报制度更重要的是,公有财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依法有效防止贪贿才是根本。  马怀德:这是地方性立法的有益实践。今年一月份,中纪委全会已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广州将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一个进步。我们期待加快全国性立法,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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