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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新保护办法:破坏历史建筑或遭五倍罚款

时间:2013-08-10 07:53来源: 作者:收藏
  今年6月,妙高台、金陵台部分民国建筑被强拆,萝岗五座先秦古墓一夜被毁,接二连三的恶性事件发生,使人们认识到,广州历史文化的制度性保护已刻不容缓。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获悉:历时两年制定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提交市府常务会议审议,争取今年出台。《办法》提出创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对尚未纳入名录的历史建筑线索也采取为期一年的预先保护;对擅自破坏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办法》提出最高50万元的罚款,但在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罚款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  首批保护名录年底前出台  不是文物,但又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在广州,有很多这样的历史建筑亟待保护。像晚清时期的祠堂民居、民国时期的洋房骑楼,以及改革开放初期具有岭南特色的建筑都可能囊括其中。为了将保护对象具化,《办法》提出实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对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参与立法工作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张智敏博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筛选,计划年底前公布,已经认定的历史建筑年代跨度很大,数量丰富,其中既有私有产权,也有公有建筑以及产权不明的建筑。  张智敏说:“历史建筑一定要突出广州本地特色,这一点上不需要与其他城市相比较。”  鼓励个人发现历史建筑  对于还没来得及列入保护名录的“准历史建筑”,《办法》提出要预先保护,这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妙高台等被强拆已成惨痛的教训。今后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预先保护制度为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又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线索提供一年的“保命期”,这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拆除。对有根据认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在申报期中存在损毁危险的建立紧急申报制度,将濒危个案独立申报,在实施预先保护的同时立即报市政府批准,快速、及时实施保护。  《办法》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都可以向规划部门报告。规划部门核查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并在7日内会同文物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由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开发商已取得开发权利的历史建筑地块,一旦认定为历史建筑,要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明确临时保护和认定时限,开发商需履行的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资金补助非国有保护者  历史文化保护总是得“烧钱”,《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普查、维护、补偿、档案管理以及奖励等。  《办法》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社会基金,并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  关注此次立法工作的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教授王河介绍,在保护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开办展馆、博物馆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与合理利用。  《办法》同时明确了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使用、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审批程序,为历史建筑改造、再利用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引,并且明确规定修缮资金补助,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修缮补助。  破坏或遭5倍价值罚款  对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办法》辟出专章明确了法律责任。  轻微点的,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施工,或者擅自改变规定的使用用途等行为,按违法建筑查处。  最严重的,若是擅自拆除或迁移历史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罚款最高也只有50万元,是否处罚过轻?对此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擅自破坏或者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予以重罚。  该负责人透露,预计罚款额度将是建筑物价值的3至5倍,届时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对建筑物价值做出鉴定。  对话规划局  羊城晚报:不同的历史建筑价值不一,如何区别保护?  规划局:区别不同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完好程度,从积极保护和有利于其使用功能发挥的角度,《办法》将历史建筑分为四类:一类历史建筑,其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二类历史建筑,其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三类历史建筑,其主要立面以及体现历史建筑特色的部位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四类历史建筑,其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羊城晚报:市民发现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可向什么部门举报?由什么部门行使处罚权?  规划局:历史建筑保护以区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的联动机制,预防和及时控制历史文化遗存被破坏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市民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办法》中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大部分处罚权(擅自移动、损毁标志牌、违法设置广告招牌、违法建设、违法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统一由城管部门执法。  名词解释  历史建筑: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地方历史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历史事件、载体代表性、标志性价值、名人纪念价值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或者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  历史风貌区:总体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新闻链接  今年6月,广州接连发生了两起历史建筑、文物被毁事件。11日凌晨,位于越秀区的妙高台、金陵台部分民国建筑被强拆,14日夜间,萝岗区大公山来峰岗遗址考古发掘现场遭到破坏,五座先秦时代古墓被毁。广州市政府随后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于7月5日公布处理意见。其中,认定民国建筑的被强拆属于违法拆迁行为,将由拆迁方复建;而对于五座先秦古墓被毁事件,5个相关单位被追究责任,其中施工单位中铁二局被罚款50万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其相关责任人进一步调查。  争议焦点  历史建筑为何是50年楼龄为限?  《保护办法》(草案)的第11条明确提出,“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然而根据介绍,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历史建筑名录的时间跨度从清末至上世纪80年代后,为何还以50年以上划界线?  张智敏介绍称,专家组也就50年以上还是30年以上进行过讨论,“一开始就制定是50年,我们考虑到,在广州大概30年以上的建筑是非常多的。如果采用30年以上,或者不设置年限,我们会很迷茫。所以就先设50年以上这样的一个方向,再做一些突破。”其表示,虽然以50年为期限,《保护办法》中也规定了,对不符合50年,但能够反映一个地方的特色的建筑物,也可以列入,“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改革开放之后的崭新的建筑物,也是有文物价值的,我们觉得还是得放宽一点,加一个可突破的条款。”  预保护时间1年  是不是可以缩短?  预保护机制,《保护办法》(草案)今年年初公示时,就被社会关注。副市长王东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到预保护制度,以此预防金陵台事件的再次发生。不过,对于预保护长达1年时间,史小予担忧称,“有些专家认为比较长,对建设单位的利益有损害。这个确实还在商量,不少人认为是不是可以缩短。”  在预保护期间,该历史建筑虽然未入名录,但谁也不能动,受到严格的保护。《保护办法》(草案)第23条最后补充,“预先保护的期限为一年,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史小予认为,“这个就比较严密,对有可能的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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