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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时间:2013-08-10 12:43来源: 作者:收藏
  今后,在陕西省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出现抢建楼房、抢栽苗木等行为,不仅得不到赔偿,还可能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昨日起,《陕西省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月14日前,您可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9,发表真知灼见。  防止公路街道化建筑边缘距离公路不少于50米  为防止公路街道化,《条例》明确,在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设置,防止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情况发生。要求建筑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  因修公路需拆已建成的建筑先补后拆  因修公路需拆已建成建筑的,要先补后拆。《条例》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其中,属于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拆除,不予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在控制范围区内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在政府发出政府公告后,为多获取赔偿而抢建抢栽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提出,我省公路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应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通知书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范围区内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禁止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者,除了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还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无法确定从哪一站上来按最远路程收费  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或者出示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或者出示通行凭证。但是,在高速公路上,往往出现司机丢失或损毁通行凭证,导致收费人员无法确定车辆驶入站,产生双方矛盾的情况。  为避免这一点,《条例》明确,损坏、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且无电子标签的,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核查后,能够确定实际里程的,应按照实际里程收费。  如果经核查后仍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记者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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