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并征求意见
时间:2013-08-12 01:43
来源: 作者:收藏
5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住建厅获悉,山西拟出台《山西省住房保障条例》,以规范我省保障房建设、分配、监管。目前,征求意见稿处于公示、征求意见阶段。 随后,我省将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修订调整,经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核准后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山西省住房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后,市、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条例规定建设、分配、管理保障住房,保障房保障对象骗购骗租的行为将属于违法。 此前,省住建厅已出台保障性住房六大运营管理办法,对我省各类保障房的性质、建设和分配、退出与运营、监管作出非常详尽的规范。记者对比“六大运营管理办法”发现,《山西省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内容有所强化。 【地方政府】 统筹保障房建设规划工作 《条例》显示,我省各市、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在保障房规划建设的工作中,如未依法履职,将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政府保障房工作的法律职责包括:依法编制基本住房保障规划与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具体地块和范围;依法确定和调整基本保障性住房标准;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内合理轮候期限等。 【职能部门】 违规提供保障房须担责 《条例》对负责保障房分配和监管的职能部门定下法律硬杠杠,在分配保障房过程中,存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补贴;未依法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补贴;擅自同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未依法实时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行为的部门需要承担责任,部门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渎职,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未按标准建设将受罚 此前,国内一些地方曾出现过超面积、超标准建设保障房的现象,个别单位假借保障房名义为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个人谋取私利,引发公众不满和质疑。为杜绝此类问题,我省《条例》特别对保障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即未按照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由本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价格,或者擅自向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应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 弄虚作假骗购将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住房保障的,须退回保障性住房和资金,申请人将被记入保障房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处以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保障对象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政府可以终止向其提供住房保障。(记者 戎紫冰)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