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法律咨询 > 最高院出台自赔案件规定 争议较大可组织听证 返回首页

最高院出台自赔案件规定 争议较大可组织听证

时间:2013-08-13 10:23来源: 作者:收藏
  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自赔案件是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8月9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自赔程序规定》),对自赔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规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法院可以组织听证;而且法院还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在法定范围内协商。  该司法解释强调“权利救济”理念,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  听证制度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听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改革创新”的内容,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其目的在于增加程序透明度。这属于国家赔偿书面审查原则之外,对特定案件采取的更为公开、透明的“特殊”办案方式。  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时,也采取了听证的办法,起到了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的积极效果。  回避制度  【规定】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此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中明确自赔程序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及时、公正地办理自赔案件。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回避原则和回避范围,还明确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处理及其工作时限,可操作性较强。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限也是3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协商制度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同时,自赔协商属于法定协商的基本属性,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便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记者 孙思娅)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