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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疗机构发生7种医疗质量安全问题 主要负责人将被告诫谈话

时间:2013-08-14 03:13来源: 作者:收藏
  江西省自3月7日开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范围: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  2.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3.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评分累积超过18分的;  4.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评分超过18分,或者三年评分超过50分的;  5.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6.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7.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存在过错但不积极、妥善处理的。  省卫生厅要求,谈话对象接到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医院评审等级,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记者 杨林 彭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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