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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官员超标配车或将被降级或撤职

时间:2013-08-16 02:45来源: 作者:收藏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代快报记者看到,该办法将严管三公消费,政府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严重违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公务用车的选用车型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另外,还将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适时进行公示。  公车不得增加豪华内饰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三公公开”制度,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定期公开三公预算和决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如“三公经费”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可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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