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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幼儿园工作规程》征求意见

时间:2013-08-16 04:46来源: 作者:收藏
  教育部近日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幼儿  意见稿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单亲子女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幼儿园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营利  《意见稿》明确,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归口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进行教职工培训。民办幼儿园应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发展基金。  此外,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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