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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排放达标方可享受资源利用增值税退免

时间:2013-08-24 00:23来源: 作者:收藏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部门表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此外,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国家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此次财税部门从税收上采取了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与鼓励措施,有利于提升企业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并规范其行为,加快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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