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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

时间:2013-08-25 20:06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日报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近日,《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被提请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就残疾人工作在康复医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和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江西省现有残疾人28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39%。”江西省残联理事长徐效钢说,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仍不完善,残疾人在生活保障、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据了解,1993年11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三次对其进行部分修改。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草案还要求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例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  “普通学校特教班中的残疾学生应与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学生享有相同公用经费待遇。”江西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王可忠表示,针对草案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议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六倍。(记者 郭宏鹏 黄辉 温远灏)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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