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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严禁向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时间:2013-08-27 18:03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5月15日讯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禁生产、经营超规格、超药量及燃放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2013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发布实施。新标准对烟花爆竹的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针对当地特点,组织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培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级别和消费类别,抓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实施变更。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许可生产、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同时,要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其生产、经营产品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把好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准入关。  严禁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产品药量、级别、类别标注与实际不符,特别是严禁将危险等级高的专业燃放产品标注为低危险等级产品进入个人消费市场销售;严禁将本企业产品标注为其他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标注本企业名称贴牌销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对采购的产品严格验收把关,严禁采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流向登记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收缴销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处罚;对逾期不改以及屡次发现同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记者 蔡岩红)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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