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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出台《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时间:2013-09-05 01:06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主要部门的职责。为了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建立责权统一的管理机制,《办法》第二章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  二是加强市场指导监管。《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项目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是保障配套设施建设。为解决住宅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办法》规定,住宅开发项目开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该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工程预算审查后,与其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是规范开发经营行为。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五章对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买卖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管理、销售广告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为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办法》第六章对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即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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