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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2013-09-12 01:23来源: 作者:收藏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时,如遇监督对象不合作的,可依法向乡镇政府反映,查实后责令其改正。通过从法律层面上制定相应后续措施,保障村里的监督实效。  据了解,现行办法是在1999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有些规定既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与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现实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结合安徽省实际,再次进行修订。今年年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并作为今年安徽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一个项目。  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是完善村民基层自治机制的重要一环。办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产生、任职回避及职责予以明确,要求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管理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同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办法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事项进行分项列举,即主要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说,此次修改办法,新增了这一条款,保障监督落在实效。  村民理事会是发源于安徽省望江县的一项创举,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得到推广。办法新增了关于成立村民理事会的规定,理顺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给这一组织法律“名分”。  “村撤并后规模很大,而村民委员会成员最多只有7人,难以顾及村民组或村民组之间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理事会应运而生,村民可以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有效弥补村委会工作的不足。”吴斌说。  按照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随着城镇化推进,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吴斌表示,修改后的办法以村民委员会如何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发挥建设作用为切入点,增加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条款。  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  办法还对村委会成员报酬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对村务公开的具体方式也新增规定,要求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公布规定事项,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记者 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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