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被控作伪证律师重获自由 曾被称为李庄第二
时间:2013-09-12 08:31
来源: 作者:收藏
事件回放 张时孟,律师,今年3月,因“伪证罪受审”引起媒体广泛关注。2012年9月,张时孟接受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井龙村原村支部书记言中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25日,张时孟一案由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3月19日,该案开庭,《法制周报》记者参与了旁听。 今年3月,老律师张时孟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审,而成为全国律师行业关注的焦点人物。 3月23日,《法制周报》以“湖南老律师因伪证罪受审引关注”为题的报道,作为最早全面深度报道张时孟案件的法制媒体,成为关注此事件的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案件进展的一个重要窗口,受到广泛关注。 3月19日庭审当天,法院并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时隔多月后,当初新闻事件的主角张时孟老律师处境如何?本报记者近日进行了回访。 老律师不愿再被打搅 张时孟早已重获自由之身,办案律师之一的胡溪华日前告诉本报记者,早在今年5月,由上级检察院重新指定的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裁定,张时孟不构成犯罪。在此之前,办案律师已为张时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张时孟通过办案律师转告记者,不接受媒体就此进行的采访。本报记者提出的“关押期间所受的遭遇,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的采访话题,也因此无法得到当事人的确切回应。 胡溪华说,经过这一场风波,老律师想平静下来,不愿意再被打搅。 控辩双方交锋细节成讨论话 但张时孟一案带给人们的思考,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讨论,显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低调而停止。 2013年2月,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悉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时孟,“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执行逮捕,其时间分别为2012年10月17日和10月30日。2013年1月25日,张时孟一案由株洲石峰区检察院诉讼。 律师涉嫌伪造证据获罪,此前最有名的案例当数原北京律师李庄,其事发时间为王立军主政重庆公安局时期。李庄案的一波三折,早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巷议街谈的话题。张时孟案发生后,有人直接将该案以“李庄第二”为题,在网上发帖质疑。 出于新闻敏感,本报记者曾两次前往株洲进行调查,并于开庭当日,与多家媒体一道参与该案的旁听。如报道所述,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法院并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庭审之后,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控辩双方交锋的一些细节,成为法律界人士讨论的话题。湖南知名律师罗秋林在其个人博客上,以“杨瑞斌检察长,是谁在张时孟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中赤膊上阵?”为题撰文,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严正质疑。 罗秋林说,“看完2013年3月23日《法制周报》上一篇题为《湖南老律师因伪证罪受审引关注》的报道,我作为一名法律人,迫切地想向杨瑞斌检察长请教一个问题:在您统帅的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里,是谁这么大胆,敢在张时孟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一案中赤膊上阵?” “通过分析,我产生关于有人‘赤膊上阵’的怀疑”,罗秋林指出,2012年9月11日在言中强涉嫌贪污案中,石峰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张时孟律师为辩护人,形成对立的控辩双方; 2012年10月17日,石峰检察院向石峰公安分局举报张时孟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举报人;2012年10月30日石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成为逮捕决定人;2013年1月25日石峰检察院提起公诉,成为公诉机关。“综上,贵院与张时孟的控辩双方关系经由以上程序竟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石峰检察院与张时孟为控辩双方——控方举报辩方涉嫌犯罪——控方决定逮捕辩方——控方公诉辩方。” 公平正义不能等待 事实上,和罗秋林持有同样法律分析意见的人不在少数,很多媒体对此都有报道。张时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刘晓楠与该所办案律师胡溪华,在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汇报材料中,也提出了与罗秋林基本相同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二人递交的材料很快就引起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这同时也被视为张时孟案件的转折点。 4月9日,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认证的新浪微博发出了一条消息,“检察机关真诚接受监督并对张时孟案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该案公正处理”,该消息共提出3条处理措施,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是,“要求株洲市院将张时孟案指定由石峰区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该消息发布之后,胡溪华即依法为张时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案件也转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并在不久后,由该院宣布张时孟不构成犯罪。至此,备受关注的老律师“伪证”案正式结束。 胡溪华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张时孟现在仍依法持有律师资格证,但鉴于其在前述“伪证”案风波中的行为瑕疵,“(相关)司法局称要给他纪律处分,但还没有下决定,律师证还没有归还给他……” 对于这一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胡溪华在发给记者的短信中,提出了3个观点:“其一,对律师自身的维权启示有典型意义;其二,对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也有促进作用;其三,从社会意义上来说,权利对公民乃至律师极度不对称,公平正义只有努力维护不能等待!”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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