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二五规划”应瞄准哪些目标
时间:2013-09-15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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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五年规划”作为《中共中央建立健全反腐体系实施纲要》的实践环节或具体安排,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特定阶段中变得具体化。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办法,进行任务分解,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建成的愿望最终能实现。 2008年,中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出台,俗称“第一个五年规划”。 “反腐五年规划”可以说是我国践履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诺的具体行动。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2005年我国加入。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对世界所作的承诺,我国的反腐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加强制度建设,第二阶段是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2004年进入第一阶段,2008年进入第二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惩治一批贪官,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等。司法机关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加强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 从2008年起,我国进入兑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诺的第二阶段,即追逃贪官,践行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正好这一年,中纪委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我国也进入反腐第一个五年规划。 反腐持之以恒 第一个五年规划从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个方面,对2008—2012年5年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原则性的安排。这一五年规划有两个亮点:一是提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二是强调完善党内民主,提出的目标是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时间表为2012年。规划还有一些新的表述,如监督方面指出:“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这一阶段,廉政建设方面可以说是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继续履行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承诺,清查、处理了一大批有问题的干部,出台了反腐败白皮书,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有鲜明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改造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贪腐意识的滋生,还是廉洁自律精神的培育,都需要特定的文化土壤。上海、内蒙古、重庆等市、区以及桂林、杭州、南通、湛江等地都进行了有自己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 这5年中,也有一些未竟的工作。一是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二是上个世纪提出的反腐败法立法建议在历经20年后尚未被列入立法规划;三是“三公”现象未能被有效遏止;四是“回避”制度未能被认真执行;四是党内民主建设仍有待完善。 突出监督重点 第一个五年规划未实现的目标,应该是第二个五年规划要攻克的重点。 首先是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鉴于目前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如尚未实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具体地说,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公职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职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可以增加4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审核人员应由纪检人员、本单位的财务人员、附近的银行人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申报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的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出台反腐败法 在现代国际社会,各国反腐败的方式形形色色,然而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一部反腐败法的制定都被视为是必不可少的。 尽快出台反腐败法应是我们今后几年中最重要的任务。考虑到中国国情,该法出台最大的难点在于:执法主体的难以确定。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出台两部过渡时期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将前后出台的党规汇辑而成,出台一部《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准则;二是将反腐败方面的司法解释汇集,出台一部《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这是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加上已有的五大监督体系、两个五年规划、一部白皮书等,可以表明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最后完成。 用阳光制度根治“三公”顽疾 “三公”是指公款消费、公款旅游或出国、公车购换,国家每年在这方面消费支出巨大。这些年纪检部门将治理“三公”作为大事抓,但始终难以根除之,相反发展到公款进修、公款点歌、公款追星、公费开销高尔夫球场、公款出镜,甚至公款赌博和公款嫖娼。媒体曾报道江苏某贫困镇一个月招待用中华烟2789包的报道。这些年“三公”消费与整治“三公”消费拉锯式地相持,可见斗争的激烈程度。 其实,根治“三公”顽疾,必须用“阳光制度”,即将公款消费的审计情况完全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公款吃喝来讲,在审计中,从消费者的姓名、消费理由、消费内容(食谱)到消费地点、消费时间,都要公布于众。这样将大大减少参与者的人数,改变公款私用现象。其他公款消费也可以借用这类办法。 其次,从公务用车改革来看,应鼓励干部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各单位应减少新增、更换轿车的次数、数量,地厅以下的领导干部实行一车多人,一车多用;特别要注意车改中哪种将公车折价给个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做法。 在车改方面,这些年,各地都有创新办法。如安徽省铜陵市采取了“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他们推行公车分配货币化,设立了公共交通费用,倡导私车公用,给与适当补贴;规范公务用车处置,对参改单位车辆收缴,把好“登记、公示、确认”四关,逐辆核实,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规定时间地点带原牌照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该市在改革中涉改单位共上缴原公务车辆254辆,拍卖总成交价905.5万元,扣除成本费和拍卖佣金,其余全部上交市财政。这些经验都值得推广。 (作者:林喆,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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