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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宣判 事故痕迹可做证据

时间:2013-09-15 05:43来源: 作者:收藏
  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性鉴定材料的理解和采信,常常存在各种难题。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面临多重障碍,直接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增加。今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新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近日,龙岗区检察院就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成功尝试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新制度。  据介绍,2010年5月15日晚上,黄某幼、覃某某和多名同事一起喝酒,5月16日凌晨,黄某幼、覃某某离开,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在沿着龙岗区葵涌街道金业路由北往南行驶时,撞到了绿化带并均受伤。被送医院后覃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幼伤情治愈后离开医院,于2011年11月1日投案。  侦查机关认为,证人证言显示肇事摩托车为黄某幼所有、其对该车爱惜基本不会借给别人开,覃某某的朋友、同事证实覃某某并不会驾驶摩托车。并且,司法鉴定所的痕迹鉴定意见为,黄其幼身体伤痕、死者覃某某尸体伤痕符合事发时黄某幼骑坐在摩托车驾驶员座位上、死者覃某某骑坐在驾驶员后座位上的勘验结论,因而认为事发时黄某幼为肇事摩托车的驾驶者,并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3年3月,龙岗区检察院对黄某幼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但庭审中,黄某幼坚决否认自己是摩托车的驾驶者,辩称当晚是覃某某酒后驾驶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坐在摩托车后座。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司法鉴定所痕迹检验的鉴定意见是否专业、科学、合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非常关键,于是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由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回应被告人的质疑。  今年7月该案第二次开庭时,司法鉴定所的两名鉴定人均到庭分别作证。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检验所见、参考依据、痕检比较等作了充分详细的分析说明,特别说明了黄某幼所受众多伤痕中骨盆的右侧耻骨上支骨折与摩托车油箱上部出现的凹陷,符合运动情况下两者发生撞击留下的痕迹情况。死者覃某某的尸检结果显示其伤情主要体现在头部的撞击伤和四肢的擦挫伤,其盆骨并没有受伤。而假如案发时覃某某是驾驶者、黄某幼是乘坐者,黄某幼的盆骨耻骨决不可能受伤。所以,鉴定意见结论的得出具有科学的依据和缜密的推理,黄某幼是驾驶者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近日,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幼有期徒刑两年。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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