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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拟对收取赞助费学前教育机构最高罚1万元

时间:2013-09-16 01:06来源: 作者:收藏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否则,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且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或者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补缴学前教育设施建设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补缴的建设费用用于统筹建园或者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或者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草案》规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达到相应设立标准的,发放办学许可证;逾期未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设立标准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当地工商、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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