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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3-09-16 05:26来源: 作者:收藏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经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共7章62条的《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重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以及法律责任作了细化和规定。  定期对危险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应急办主任张勇介绍,自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探索建立了一整套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实现了应急组织管理和指挥体系从无到有、应急管理职能从分散到集中、应急管理方式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应急处置手段从相对落后到较为先进、应急工作重点从偏重处置到预防与处置并重、应急协调机制从单一部门应对到跨部门协调联动的“六大”转变。  “这些适合省情,行之有效的作法、经验,经过总结提炼,已经成为《条例》的重要内容。”张勇介绍说,江西省自然灾害较为多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细节方面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需制定一部适合江西省省情的地方性应急管理法规。  张勇介绍说,为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  此外,《条例》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进行了层级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制度,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整体协作能力。  “《条例》对应急演练频次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张勇介绍说。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有发布平台  《条例》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即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三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气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介绍说,《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重处置、轻预防的现象,预防和应急准备过程中还存在的执行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预防和应急准备阶段的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为了尽量避免与上位法相重复,又不遗漏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条例》增加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处分规定。  “如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演练、管理危险源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魏小琴表示,这就增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效力。(记者 郭宏鹏 黄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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