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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规范性文件 强力推进新《刑事诉讼法》落实工作

时间:2013-09-21 13:36来源: 作者:收藏
  为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确保新《刑诉法》顺利贯彻实施,近日,青岛市局出台了《青岛市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和《青岛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安刑事办案工作。  一、制定出台《青岛市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切实做好证人保护相关工作  一是具体了申请条件。规定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或者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二是细化了审批程序。规定由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跨县、区开展保护工作的,应当根据管辖分工经市局相关警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批准。三是明确了期限。对于批准决定实施证人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证人保护行动。对于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24小时内将具体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四是规定对于在审批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办案单位先行开展保护工作。五是确定了责任单位。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主要由办案单位负责实施,对人身、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由居所地或临时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为责任单位,办案单位配合。六是规定制作证人保护卷。对不公开个人信息的,可以在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但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提供给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外之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阅览。七是确定了证人保护的具体方式和相关保障。规定对一般的情况,可以通过采取安装监控、安装电子报警器、布置周边守候力量、电话屏蔽等方式;对特殊情况,经市局批准,可由民警开展贴身保护。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负责保护的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二是制定出台《办理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规范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是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确定了适用范围,并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二是明确了办理程序。规定了由办案民警呈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市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局分管局长四级审核审批,批准后,办案民警制作违法所得没收意见书,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三是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六项主要内容。 四是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违法所得没收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以及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五是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要求说明理由的,办案单位应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六是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层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七是要求妥善保管财物。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办案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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