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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时间:2013-09-22 04:06来源: 作者:收藏
  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须报送备案,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这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内容。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丰介绍,经审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  《草案》首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草案》同时将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排除在规范性文件之外。  “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成为《草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的行政措施明显不适当、不公平等6项内容。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报备审查,《草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备查。  田丰介绍,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地方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应当根据工作流程加以规定,以便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  对此,《草案》规定,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撤销议案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书面陈述意见并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规定;对武汉市政府规章审查后的处理,先交由武汉市政府研究处理,当武汉市政府不予修改或废止时再交由省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处理,并增加了沟通环节。  《草案》还规定了对不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规则,最高可由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记者 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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