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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携子乞讨者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时间:2013-09-26 16:50来源: 作者:收藏
  广州市政府昨日公布《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建立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易利华称,广州现行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均有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并遵循“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原则。流浪未成年人受助后将被首先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予以妥善安置,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DNA采样并将资料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比对,搜寻线索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返乡。  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同时,还创新了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当中提出,针对亲属携带子女乞讨、监护人故意遗弃等情况,探索建立救助保护机构诉讼代理人制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受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寻到亲属而长期滞留的受助未成年人,部分面临着成年后如何走向社会的难题,对此,广州市此次明确:长期滞留2年或以上的受助未成年人将按弃婴、弃童模式,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接收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为成年后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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