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还是设程序陷阱 吉林一法官办案遭质疑
时间:2013-09-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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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吉林市工程承包商刘文臣眼里,法官本是正义与公平的化身,但在自己刚刚经历完的一次普通民事诉讼中,他对自己的想法动摇了,动摇并非来自自己的败诉,而是他怀疑在审理过程中遭到法官“下套”。 “我和我的合伙人曾多次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却不予理睬,还要把我的合伙人转为证人,但最后又不采信他的证言,结果所有款项都要由我一个人承担,这样的过程怎能让人不生疑呢?”刘文臣称。据刘介绍,此工程所有工程款都是由其合伙人逄金海管理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年2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承包工程起纠纷 刘文臣经历的案情并不复杂。据该案原告杨艳诉称,2007年,被告之一的某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包了某小区外网公用工程改造工程。后该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项目转包给了刘文臣。没多久,刘文臣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即绿化工程,转包给了杨艳。原告杨艳认为,目前该绿化工程已经结束,刘文臣与某安装工程总公司却迟迟不给付工程款,故杨艳将刘文臣与某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2.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刘文臣辩称,该工程项目实际是由其与孙晓光(原告杨艳的丈夫)、逄金海三人共同合作承包的。该项目中的绿化工程部分至今未完工、未验收、未进行最终决算,并提交了甲方出具的未完工、未验收证明。且为了能使绿化工程早日完工,逄金海应孙晓光、杨艳夫妇的要求,将预付的30万元绿化款汇到了杨艳妹妹杨敏的银行卡上,杨敏已将30万元转交给孙晓光、杨艳夫妇。 追加“第三人”遭拒败诉 案件中,因为涉及到逄金海的实际利益,经过商议后,被告方律师向法庭申请追加逄金海、孙晓光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料却被法庭拒绝。 据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盛立刚回忆,为了配合法庭将案件事实查清楚,2012年8月,其与刘文臣、逄金海一起赶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向该案件的主审法官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法官看完申请书后告诉我们,等开庭时再提交就行,让逄金海一起来……”盛立刚、逄金海均表示,到了第一次庭审时,该案主审法官却改口“逄金海不可以当‘第三人’,但可以当证人”。在此情形下,逄金海未被追加为诉讼“第三人”,法庭也未为此下发裁定书。在盛立刚看来,这一程序本身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接下来的庭审举证过程中,刘文臣提交了一份向杨艳妹妹杨敏汇款30万元的银行凭证,用来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汇款人是逄金海。法庭认为,这个事实必须查明,且必须让汇款人逄金海出庭解释,逄金海随后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庭上,逄金海表示自己是合伙人之一,并确认自己曾给杨艳妹妹的银行卡内汇入30万元,支付的是绿化工程款。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证人出庭的逄金海与被告人刘文臣有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最终,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文臣支付原告工程款42.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被告人刘文臣辩解的“已经支付工程款30万元”,因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疑遭法官“设套” 一审法院的判决下发后,刘文臣不能理解,遂向媒体反映了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及法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关于这个法律程序,该法官设计得很“高明”。据该律师解释:“之所以要把‘第三人’变为证人,简单来说,证人证言有个可排除的规则,这部分是由法官自己说了算,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而‘第三人’则是与案件有实际牵扯的人,只要追加成‘第三人’就必须作出处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该律师还表示,事实上法官这么做明显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而一旦上诉,法官等于把这一“皮球”踢出去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官“故意”犯常识性法律错误,这不仅仅是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这一程序性错误,当事人面临着换律师、浪费时间等问题,无意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外这也严重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且不论有意还是无意,这样的程序性错误都客观造成了偏向一方当事人的局面,况且对被告提供的任何证据不予采纳又不进行调查,有失司法公平。 随后,记者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发出采访函,今年8月22日,该院复函中对于“该程序的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未进行解释。 记者采访获悉,该案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已被二审法院以程序性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二审过程中不可以追加诉讼‘第三人’,所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上是有错误的。”吉林中院一名法官说。 这个简单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又回到了原起点,目前法庭已追加逄金海为诉讼“第三人”。 本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报道。 记者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却感受不到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而一旦作为民事纠纷案中的普通当事人,必须时刻提醒自己要提防种种程序性的“陷阱”时,还何谈司法公信力?公民又如何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何睿)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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