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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法细化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时间:2013-09-30 02:06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报告了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从专利服务、专利预警、专利侵权处罚等方面介绍了《修订草案》的亮点和主要修改意见。  李小娟介绍,2005年10月1日《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以来,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效推动了北京市专利事业发展。但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对条例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草案》结合北京市专利工作实际,对新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统筹协调机制护航专利服务  《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这款规定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强化在专利保护领域的首次体现。李小娟指出,建立健全专利工作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就是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管理新机制,发挥其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为了明确北京市专利工作的总体目标,《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明确专利预警实现动态监测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指出,专利预警是一项复杂工作,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四方”明确分工、相互配合:政府应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推动专利预警工作开展;企业应积极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提高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也应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其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修订草案》针对促进专利服务业发展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完善专利预警、健全协调机制不能忽视专利服务业的作用,应当培育和发展优质的专利服务机构,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行为罚财产罚并行惩罚侵权  《修订草案》对同一侵权人“再犯”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对专利侵权行为采用了行为罚(限期改正)和财产罚(罚款)两种方式并行处置行政违法。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还针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从事专业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备案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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