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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拟修改行政执法条例 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时间:2013-10-11 04:23来源: 作者:收藏
  东北网5月13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向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执法目的不是罚款,现场执法必须说明理由。  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和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这项新增内容规定了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执法时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草案新修改的内容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依据和理由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这项内容中,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要求,除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外,参考湖北等外地省份条例,增加了“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的规定。  特邀执法监督员执证“上岗”  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也将首次写进我省的行政执法条例,其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对行政执法情况查询,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意见和建议,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开展对行政执法的专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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