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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要追责

时间:2013-10-16 07:51来源: 作者:收藏
  “民告官”难,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上难!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出台办法改变这一现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年被告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本年度行政首长确保出庭应诉1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要追究行政责任。

    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还有: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的案件,该负责人确有正当原因无法出庭的,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报备不出庭应诉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样,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未履行诉讼判决文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也都要通报批评甚至追责。(记者 黄少宏 陈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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