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12年7月18日一审宣判,李晓航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判决引起轩然大波,舆论普遍反映量刑过重。
伴随电子商务兴起的海外代购模式是否涉嫌犯罪,也引起舆论热议。有学者指出,该案中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主观恶意并没那么重,而且捎带货物入境的行为又很普遍,大部分该类行为与故意走私不同,性质介于罪与非罪之间。
2012年9月,李晓航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5月,北京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北京二中院重审。北京二中院于2013年5月27日进行了重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8年,因身体状况不佳而从航空公司离职的李晓航,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空姐小店”的化妆品店铺。店铺初期的货源主要来自淘宝网的其他网店,李晓航买入后加价销售,赚取从中差价,利润相对微薄。
2010年8月起,李晓航的上游卖家介绍了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与之合作,三星员工拥有免税店的内部折扣,可以帮助李晓航缩减成本。于是,当韩国免税店有国内买家需要的化妆品时,买家先付款,当订货数量足以偿付机票成本并能有足够收益后,李晓航或其男友石海东订往返中韩的机票,到免税店出示登机牌和护照把货提走,再付给买家。这也是现下流行的代购模式。
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前往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17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晓航、石海东、褚子乔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据此对李晓航做出有期徒刑11年的有罪判决。
李晓航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张彦介绍,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113万余元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侦查机关从韩国相关免税店的网站上下载获得的“订单”,共计102万余元;一部分来自于在沈阳海关和北京海关缉私局查扣的现货,共计11万余元。
对于“订单”部分,张彦认为“订单”不能说明货物入境的真实情况,也存在买家下了订单但免税店没货,或者现场取货时退货的可能。
在今天的庭审中,海关缉私局出示了工作说明,指出无法进一步提供“订单”部分的补充证据,无法证明“订单”上所列出的货物是否全部入境至国内。
张彦指出,“订单”部分无法核实,也是北京市高院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
对于现货部分,张彦表示,二审期间已提请海关关税处对货物数额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该部分偷逃税款总额为8万余元,而非一审中认定的11万余元。
张彦向财新记者透露,如果“订单”部分的数额无法被认定,那么根据8万余元的偷逃税款,可能会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此前,上海市两名淘宝店店主于今年2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偷逃应缴税额9.9万余元、8万余元。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和8万1千元,没收其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