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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实名举报官员须三月内答复

时间:2013-10-16 17:19来源: 作者:收藏
  人民日报8月28日电  政府进行涉及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记者从此间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昨日已正式提交审议。  《条例(草案)》亮点频出,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举报线索审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保护。  针对当前网络快速发展的情况,《条例(草案)》特别新增了“网络监督”的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不过,《条例(草案)》也有“瘦身”。如此前曾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而本次提交审议时则修改为:监察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可以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对此,文件解释,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没有抽查的权限,但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时,可以对有关事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记者 罗艾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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