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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严禁超标收住院押金

时间:2013-10-17 01:32来源: 作者:收藏
  中新网9月13日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就医个人负担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该《意见》指出,严禁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    《意见》要求,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发挥医疗保险监督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纠正欺诈骗保和不规范诊疗行为。对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在住院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将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社会监督。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患重病的困难人员的服务。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资金,做到逐人逐户登记,及时联系慰问帮扶,解决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    此外,天津市卫生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预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对重病人员的跟踪回访工作。(记者 张道正)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target=_blank>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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