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确定的扶持对象为: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分为公益服务类、学术联谊类、群众生活类、行业协会类、公证仲裁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经获得2012年度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不纳入2013年度资金扶持范围。
在获得扶持的社会组织中,公益服务类每家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家;学术联谊类、群众生活类每家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家;行业协会类、公证仲裁类等每家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家。对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统一按30万元予以扶持。
据了解,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竞争性评审。专项资金扶持为无偿资助,由受扶持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记者 李强 何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