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谣言的法律边界 重拳严打,天下无谣?
时间:2013-10-17 19:09
来源: 作者:收藏
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网络谣言,意味着在“口袋罪”里又塞了个“口袋”。一旦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造谣行为,如何为之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将会和寻衅滋事罪本身一样陷入纷争。 “如果因为一个人举报了一些官员,就把他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到民众对于执政党信心的动摇,由此上升为扰乱社会秩序,跨度就太大了。我们的社会秩序没有那么脆弱。”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谦抑性必须要坚持,不能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如果把所有的事情都用刑法管起来,试图搞道德纯净化运动,那可能是一种灾难。” 如果没有奇迹发生,再过2天,记者刘虎就会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迎来自己的38岁生日。2013年8月23日,在转发了一封对某政法官员的举报信一周后,刘虎在重庆的家中被北京警方带走。拘留通知书称他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刘虎之前,微博网民“秦火火”被刑拘,涉嫌的罪名同样是寻衅滋事罪。 自8月20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专项行动”,寻衅滋事罪成为新的打击手段。在过往的案例中,类似的行为多见的惩罚措施是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训诫。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近两三个月里,“两高”曾就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征求学界的意见。 祸起“谣言” 《新快报》记者刘虎是继《财经》副主编罗昌平、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后,第三个实名举报高官的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7、8月间,被刘虎在网上点名的官员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上海市高院院长崔亚东三位副部级干部。 此前刘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对马正其的举报是个人举报行为,而杜航伟、崔亚东的事情,“我只是发布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替弱势群体发声”。 目前警方尚未对外公布刘虎涉嫌寻衅滋事的相关言论,以及刘虎是否可能还涉及其他问题。 作为一名调查记者,刘虎多次在网络上对官员提出质疑和抨击。他的QQ空间名叫“天下无虎”,最后一条状态是“贵州安顺新市长人选到岗”。7月2日,他在腾讯微博转发了一条“网帖曝献金150万助安顺市长买官”的微博,10天后,帖中的主角王术君落马。 目前刘虎在新浪和腾讯的微博已关闭,举报内容也被删除。来自北京的警员带走刘虎时,搜走了他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钱包、手机和一些已注销的银行卡。 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同样是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带走,但案情复杂许多(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警方称,根据群众举报,一家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被一举打掉。 在这次行动中,这家公司的创办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和原员工秦志晖,以及其他两名员工被抓。 被刑拘后,“秦火火”承认,2011年以来,他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三千余条。 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画面中,罗列了“秦火火”涉嫌参与制造的谣言,包括“7·23”动车事故发生后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郭美美炫富事件,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军事专家罗援的兄弟在美、德公司任高管等。 “秦火火”还曾发布一些涉及历史人物的言论,比如,他说,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的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等行头价值90元左右,而当时雷锋一个月才6块钱(原帖如此)。 南方周末记者未能查实央视画面上的“谣言”清单,是来自警方,或者其他渠道。 “公共场所”之争 刘虎、“秦火火”两案,引发法律界关于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讨论。 刘虎的两位律师发表意见书称,“迄今无一例因网络发言的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杜绝了这种可能。” 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触发的四种方式:一、随意殴打他人;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对应网络空间情况,刘虎和“秦火火”只可能涉及第四种情况。问题是,刑法的公共场所是否包含网络空间? “两高”对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2013年7月22日才开始施行。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明确为: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显然,有关部门支持公共场所包括网络空间的解释。 8月21日,在“秦火火”、“立二拆四”被刑拘消息公布的当天下午,《法制日报》所属的法制网发表题为《网络红人被刑拘,是震慑更是警钟》的评论,称“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民必须遵法守法,必须坚守‘七条底线’”。 据《北京日报》文章,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8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二庭法官曹作和在《北京日报》撰文称,能否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关键。他写道,“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在刑法学界,主要争论点在于: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否能直接作出网络空间属于刑法公共场所的解释;如果不能,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律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就不该将公共场所扩大至虚拟空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认为,“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提到的都是通常理解的物理空间,没提到虚拟的互联网,从功能性的角度可以说“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但问题是,它不是刑法当中说的公共场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说,如果没有新的司法解释,目前对造谣传谣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确实比较勉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他认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里的两个“公共场所”概念应该分别理解:“第一个概念,可以包括虚拟的公共场所,因为在这种场所,可以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起哄闹事。但是,第二个场所,一定是‘现实社会的公共场所’,即行为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的,才能定罪”。 “口袋罪”隐忧 周光权、林维等刑法学者均认为,公共场所之争,不是最重要的问题。 周光权说,通过网络造谣传谣和通过口头造谣传谣并无本质不同,关键是造成了什么结果。“行为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的,才能定罪”. 林维认为,单纯就对一个事物错误描述的本身,哪怕是故意的,也不应该是进行法律处罚的理由。要处罚,一定是一个错误的描述,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谣言与后果能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刑法中相关的罪名有十多个,但寻衅滋事罪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一个。 在1997年刑法全面大修之前,寻衅滋事是“流氓罪”的四种行为之一。由于构成要件内容抽象且具有“其他流氓活动”这一兜底性规定,流氓罪称被列为三大“口袋罪”之一。 “口袋罪”的最大问题,是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流氓罪废除之后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难逃“口袋罪”之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曾分析,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 2012年,浙江温岭虐童的幼教颜某,就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律师丁金坤说,虐童行为固然可恨,但在没有规定“虐童罪”的情况下,以他罪予以追究,是背离法治原则的。 刑法学界担心的是,扩大适用到网络空间后,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的“口袋罪”缺陷,可能成为新的问题。尤其相关言论涉及官员时,如何防止某些领导干部借此打击报复举报人。 “如果将网络造谣也纳入寻衅滋事罪中‘起哄闹事’的范畴,那么所有的被传播的造谣行为几乎都可以被评价为是‘起哄闹事’,这相当于司法机关在立法机关所立的几个罪名之外,又专设了一个‘兜底性条款’。这就不仅仅是解释技术的问题,还有司法权行使是否适当的问题。”车浩说。 按照车浩的理解,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网络谣言,意味着在“口袋罪”里又塞了个“口袋”。一旦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造谣行为,如何为之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将会和寻衅滋事罪本身一样陷入纷争。 车浩说,在确定是否符合定罪条件时,无非是两个方面,第一是信息的内容,不可能将所有的谣言纳入打击范围,而只能限定于那些和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谣言;第二是后果,要看谣言发布之后多少人相信、多少人传播,从网络的角度看,就是有多少转发量、点击量来计算传播速度、范围和程度。 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立法机关没有简单地规定一个“造谣罪”,而是通过类型化的、个别化立法方式来惩治造谣行为,这就已经说明了立法者的选择和决定。 一位要求匿名的刑法学者说,如果出台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扩至网络空间,他原则上会支持,但提醒需要防止打击扩大化。他特别提及7月份的新司法解释,认为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也有学者建议,最好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 社会秩序很脆弱?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相关造谣传谣案件,无一例外都指称“破坏了公共秩序”,但对公共秩序受到何种程度的危害或未具体列举,或与公众的感受相差甚远。 吴虹飞扬言要炸北京建委(最后行政拘留十天),成都某网民发帖谣传黑帮火拼,网民刘某、赖某发帖谣传成都奥克斯广场发生公交劫持事件,悉数被警方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更多针对非特定人群造谣传谣的案件,处理方式是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三种常见的情形: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行为,有可能处以最高10天的拘留或最高500元罚款,或者予以训诫。 问题同样出在对后果的不同理解。 8月23日,浙江上虞发生车祸,7人死亡,次日冯某在当地论坛发帖谣称“死亡9人”,造成“20分钟内,454人浏览,其中15人跟帖回复”,被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5天。 8月26日晚,河北省清河县一名网民因在当地贴吧里发布“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的信息,被行政拘留。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名网友造成的后果是:该信息迅速被点击一千余次,在该县部分群众中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引发民众恐慌。 8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通报,广州一网民近日在网络上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其予以行政拘留7日。 还有被罚款的。湖北十堰网民李某发帖谣称“郧县热死了两个人”,被罚200元;河北一网民谣传“北陈前几天有个女的被解剖,器官被拿走……”,被罚500元。 训诫是最轻的惩戒方式。长沙一网民谣传“周克华没有死,被击毙的是一名警察”,抚顺23名网民传谣称当地爆发洪灾,被警方训诫。 林维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还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都必须具体描述公共秩序受到的危害程度。“你必须要告诉我怎么个扰乱法。” 他认为,在实践中,定量很大程度上还要靠办案机关的主观判断。而自从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开始以来,“主观判断”所展现的差异已经非常清晰。 周光权以其对公共场所的理解,认为,如果网民在虚拟的公共场所发表的言论,显然不会引起现实社会发生任何秩序混乱,没有任何人会当真时、仅仅认为其是玩笑时,法律不能处罚。 遭受公众质疑最多的是,公安机关主动介入针对党政机关或官员的“谣言”。 “如果因为一个人举报了一些官员,就把他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到民众对于执政党信心的动摇,由此上升为扰乱社会秩序,跨度就太大了。我们的社会秩序没有那么脆弱。” 法律不是万金油 目前为止,安徽砀山网民于和玉是唯一一个造谣传谣而幸免于处罚的幸运儿。 8月26日,于和玉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将310国道砀山段发生的一起10人死亡车祸描述为16人死亡,被砀山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5天后,砀山县公安局发微博称,此处罚不妥,已决定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对于和玉及其家属表示歉意。 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的运气。比如,那些写错了车祸死亡人数的网友。 在林维看来,上述错误描述车祸死亡人数的网民都不该被处罚。“就算是他是故意的,本来死了3个人,他非说死了7个人,你说这个造成了什么危害,我觉得也没有。” “一定要考虑到的是,政府的信息公开。比如说一个谣言,第二天政府机关马上辟谣了,这(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就消除了,”林维说,“如果政府机关都不搭理造谣者,结果谣言就传开了,到头还得把人给抓起来。这个就需要考虑到政府的负责性。” 林维认为,政府确实没有办法天天来辟谣,对造谣的行为确实需要打击,但不能依靠单纯的刑事处罚。 首先,用什么法律手段来管,是个问题。造谣传谣引起的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其中的界线应该如何划分。在一些国家,诽谤案件已经被列入纯粹的民事范畴。 学界的共识是,无论是刑事手段还是行政处罚手段,如果涉及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权力的行使一定要慎之又慎。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谦抑性必须要坚持,不能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周光权说。 此前媒体曾报道“民事案件刑事化”的错误处理案例。2009年3月,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为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此事被媒体曝光后,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亲赴上海向王帅道歉,并给予其国家赔偿。按照刑法,诽谤罪为自诉案件。 《财经》副主编罗昌平举报刘铁男之后,国家能源局曾公开指责其污蔑,则被认为权力越界。最近,新华社将此事列为四大“官谣”之一,并评论说,打大谣,更应打“官谣”与“民谣”相比,治理“官谣”似乎难度更大。车浩说,在行为上,“官谣”和“民谣”没有什么差别。如果是由单位集体决定实施的“官谣”,似乎是“单位犯罪”,但是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才处罚,如果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就不构成。所以,实际上对官谣的打击范围不可能很大。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是不是只有法律手段方能有效打击谣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说:“如果把所有的事情都用刑法管起来,试图搞道德纯净化运动,那可能是一种灾难。任何社会,都会有人渣,没有人渣,就不是社会了。”类似针对狼牙山五壮士、雷锋的言论,一种意见认为,完全可以正常地通过学术批评的方式,或历史学家正确描述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宪法学者们的观点是,不能因为打击谣言,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空间的萎缩。特别是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应该得到保护,应当允许他们有说错话的权利。 在微博上活跃的湖南省纪委干部陆群认为,打击不应扩大化,要相信社会的自治能力。他说,微博的自我净化功能强大,喜欢造谣博眼球的人会被网友唾弃。 在最活跃的新浪微博,专门设有投诉的平台及账号。8月1日,六家主要门户网站共同发起的“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社会的传播控制研究'报告提出,要对网络进行控制,除了采取技术手段、法律手段这样的“硬手段”之外,还应借助宣教、教育手段,重视和强化意见领袖与“把关人”的作用,并引入网民自治和第三方力量。 “要避免社会失控和社会过控,就必须把握控制的力度,掌握适度原则。”报告说。(记者 鞠靖 曾鸣)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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