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地进行了激烈质证和辩论。庭审持续整整两天,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
第一次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9月11日9时10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厅。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许昌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梁某省、陈某辉、何某超3名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法警将3名被告人带入法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产2.6亿元(其中既遂1.20464492亿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梁某省、陈某辉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何某超系从犯,请求法庭以合同诈骗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宣读完,公诉人向第一被告人梁某省发问。
这时,梁某省的辩护律师柳波向审判长示意发言,请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据是今年1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今年7月18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试行)》。
审判长回应说,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向许昌市中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但由于辩护人没有提供线索,所以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柳波解释说,因为相关证据和线索基本上都在侦查卷里,所以没有提交法庭。
审判长问道:“你们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柳波回答说:“我们共有七大组证据和线索,主要是梁某省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总共有22份;另外还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有关梁献省的9份录像。”
审判长接着询问了另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针对3名辩护人提出在念完起诉书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审判长与合议庭另两名法官耳语后作出决定:“基于3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们会在法庭调查后启动对你们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方质疑未说明证据调取来源
庭审继续。
控辩双方分别质询第一被告人梁某省时,就其本人在被关押时是否使用化名、办案人员讯问时是否亮明工作单位、每次讯问是否做笔录、是否发生刑讯逼供和诱供以及在哪个地方、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对他进行了诱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询问。
鉴于第二被告人陈某辉当庭陈述曾遭到刑讯逼供、诱供。公诉人同样依次询问他在被关押过的3个看守所有无办案人员对他刑讯逼供和诱供。
控辩双方结束对3被告人的交叉质询之后,公诉人出示了第一组证据。
辩方在质证前第二次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审判长坚持在法庭调查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梁某省的第二位辩护人荆勇军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提出质疑:“公诉机关在出证时没有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调取的部门。”接着,公诉人将证据中涉及侦查人员的姓名当庭念了一遍,但没有示明侦查人员所在单位。
辩方依据河南省公安厅于2012年2月6日将本案指定焦作市公安局管辖办理,又于同年9月12日指定许昌市公安局管辖办理的事实,认为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在取证主体上存在问题。
公诉人不同意这一质疑意见,说“如果认为省公安厅把管辖权指定给下属公安机关后就丧失了自己对本案的侦查权,我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庭审质证被告人7份口供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第一被告人梁某省的7份口供证据,说梁某省在侦查环节先后做过22次供述,其中有些是有罪事实,有些是无罪辩解,有些是程序性的。公诉人表示,与案件事实关联不大的供述可以排除。
辩护人就此提出,公诉方应该将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全案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质证,并引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单位印发的“2013年8号文件”规定,第三次请求法庭先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然后再进行质证。
审判长坚持先对第一被告人的7份口供证据进行质证,其他证据待法庭调查结束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针对第一被告人7份口供中有的有提讯记录但无讯问笔录、有的有讯问笔录但无提讯记录等情形,辩方提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7份有罪口供,我们认为应予排除,不能作为证据。”
公诉人解释说:“对于侦查机关有提讯行为没有提讯记录的情况,我们在侦查起诉阶段也向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提出这个问题,并要求他们作出说明和解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在几次提讯中,有的涉及到案件的情况,有的是(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所以没有进行记录。没有记录的提讯与必然是刑讯逼供、必然是非法证据划不上等号。”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李春彦律师就此发问:“因为(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才没做笔录,那么如实供述的标准是什么呢?是认罪了,算如实供述做笔录,还是不如实供述就不做笔录?”
柳波说:“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能够证实本案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或者能够证实本案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时,法庭就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记者 杜萌)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