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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解释出台后浙江首个排污人被批捕

时间:2013-10-18 09:19来源: 作者:收藏
  昨天,金华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批准逮捕。这是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9日施行)文件后,浙江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偷排的废水污染物含量  最高超标1万多倍  浦江盛产水晶,而磨盘是加工水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35岁的邓某是广西临川县人,去年来到浦江,跟着姐夫打工。  今年5月初,邓某花了12万元盘过来一家磨盘加工厂,之后雇了两个老乡,开始生产磨盘。  邓某的加工点,主要给水晶磨盘上砂,这个过程,会使用到重金属镍,以及一些强酸。  磨盘做好后,还要进行清洗。为了偷排废水,邓某在加工点东侧墙角挖了一个洞,这些废水直接排放到门口的小水沟,流向周边居民区的一条小溪,最终汇入浦阳江,对当地环境及周边居民产生很大的影响。  6月22日,浦江县环保执法人员查到了这个加工点,他们对加工点的排入环境口(地上)、排入沟的废水、废水排放口分别采样。令人震惊的是,这三个点的废水样本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万多倍、47倍和1000多倍。之后,邓某被警方控制。  7月5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浦江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同意检测结果。  昨天,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邓某批准逮捕。  污染物含量超标3倍以上  符合入刑标准  办案检察官毛巧英说,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面更广,入刑门槛降低。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其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6月19日起实施的《解释》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中,监测发现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符合入刑标准。  以前,类似邓某这样的情形,很难找到可以定罪的法律,他们大多被处以行政处罚,止步于公安机关,“而《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参与监督。”毛巧英说。  据悉,邓某这个案子,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我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记者 吕艺真 楼英敏)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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