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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出台新政规范社会组织企业年金

时间:2013-10-18 17:29来源: 作者:收藏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组织企业年金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通知》还规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规定社会组织缴费计入工作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例,可以综合考虑工作人员个人贡献、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计入比例,但差距不宜过大。  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由集合计划受托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表示,为规范管理,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按照该通知要求,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对社会组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记者 顾磊)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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