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规章制度]不利于新区发展的可以不执行
为了给南沙新区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草案规定: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广州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广州市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南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广州市市级审批权限将下放给南沙新区。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停止执行。此外,南沙新区对企业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但资源补偿、环境保护和国际对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创新免责条款]前提是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广州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南沙新区的创新活动,草案设立了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南沙新区所进行的创新活动,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在金融的先行先试方面,草案也着墨颇多,包括在国家金融政策支持下,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记者 郑佳欣 田博 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