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撞人后劫持女医生被刑事立案
时间:2013-10-21 14:35
来源: 作者:收藏
5月18日晚18时许,武汉一名男大学生因撞倒老年人,没钱为其交住院费,在武汉九医院将急诊医生劫持。 据武汉警方透露,劫持人质的陈某现年18岁,现为武汉某高校大一学生。陈某交代,当日下午16时50分许骑自行车回学校,途中撞倒一位老太太。老人右手腕红肿。陈某身上只有102.5元,他要求出100元私了,老人未同意,要求送其回家。 陈某将受伤老人送回家后,老人亲属开车将老人和陈某一起带到武汉九医院急诊外科检查。接诊医生安排老人拍片,花费102元。缴费后,陈某只剩五角钱。医生诊断老人为右手腕骨折,需住院治疗。 此时,没钱的陈某与老人家属发生争执。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老人一名亲属刺去,被硬物遮挡没有刺中。老人另一名亲属冲上来。陈某退至急诊室,将急诊医生胁持,情绪激动大嚷:“退开、退开。” 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民警到场后,封锁医院出口,疏散围观人群,耐心与嫌犯谈话。经过谈判,嫌犯同意放出人质,前提是警方安排一台警车为其逃离。 在行车过程中,民警以上厕所为由,让嫌犯放松警惕,并成功将其擒获,遭劫持一个多小时的女医生被解救。 经审讯,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场】 挟持人质进了警车 目击者介绍,劫持发生在傍晚6点左右,这名青年男子冲进了医院一楼急诊科办公室,持刀劫持了女医生,随后大喊要求周围的人报警。警方赶到后,男青年持刀走出医院大楼,在医院广场上与警方对峙了一会儿。然后,在民警们的劝说下,男青年挟持人质进了警车。 另一名目击者说,这个男青年是附近一所高校的大学生,下午3点多骑自行车撞倒了一名太婆。随后,大学生陪着太婆与她的家人一起到医院检查,因为伤情还有点儿重,太婆家人就找他要钱。目击者说:“听说索赔数额是30万元,这个大学生可能是被吓到了,劫持人质的时候还在大笑,精神有些不正常。” 【解救】 劫持者被引到偏僻工地 记者靠近了警车,听到了警方和劫持者的对话。劫持者明显情绪失控,他在警车内喊道,“我愿意坐进你们的车,就是不想再闹大,你们不要逼我,让我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我就把人放了,你们也让我走!”一位民警准备上警车,但是劫持者陈某却说看到穿警服的人觉得不安全。 此时,站在一旁的青山巡警副大队长张威自告奋勇要上车,他刚好穿着便衣,裤兜里装着一把枪和一根警棍。上了车之后,陈某让他掀起衣服查看有没有带枪,还调侃他说:“我以为你有六块腹肌。” 【原由】 家属要扣身份证惹恼他 经审查,陈某现年18岁,湖北南漳人,现为武汉某高校大一学生。陈某交代,昨天下午4点50分左右,他从友谊大道由西向东骑自行车回学校,撞倒了一位太婆。太婆右手腕红肿,陈某想给100元钱私了。太婆让陈某送她回家。 此后,太婆的儿子开车把两人一起带到了武汉市九医院急诊外科检查,接诊的正是段医生。太婆拍片子花了102元,结果显示为右手腕骨折,需要住院,要给1000元押金。 太婆的家属要陈某给钱,但是陈某身上只剩下5毛钱了。家属就要扣他的身份证,陈某觉得“对方逼得太急,没办法”,他掏出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向太婆的亲属刺去。一刀过去没刺中,陈某和对方厮打中退进了急诊室,把段医生劫持了。 看守所里的对话 “我当时确实情绪失控” 在警方一楼的审讯室外,记者通过视频直播看完了整个审讯过程。在审讯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自己做的事自己负责”,他在口供上签字也不含糊。 送往看守所的间隙,记者抽空与他进行了一次简短的面对面—— 记者:在车内跟人质谈了什么? 嫌犯:我跟她谈爱情,她跟我谈人生。我们谈了很多。 记者:后悔不? 嫌犯:后悔,不该这样做,我当时确实情绪失控。 记者:知道后果不? 嫌犯:我懂法,知道后果…… 他值得同情但确实犯罪了 涉嫌绑架被警方立案 陈某因为冲动走进了“死胡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不少人对他表示惋惜和同情。目前,陈某因涉嫌绑架已被警方刑事立案。 陈某虽然持刀挟持人质,但并不是为了勒索钱财,人质后来也成功获救,这构成绑架罪吗?记者请教了常年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湖北省优秀公诉人李瑛,她说陈某的行为确实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李瑛介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另外,有网友称陈某有可能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精神失常。李瑛说,陈某的精神是否失常必须进行法医鉴定。做鉴定时,医生必须了解他的经历,是否有既往病史及家族遗传,综合所有条件才能做出结论。 李瑛认为,此事是由于突发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陈某感到无法负担医药费而铤而走险,但从整个事件中可以看到,陈某的心理素质、社会经验、处理事情的能力较差。毕竟婆婆的伤情是他造成的,其亲属态度激烈可以理解,陈某也应该积极认错,实在不行可以直接报警。切莫试图用一个错误抵消另一个错误,导致一步步陷入其中铸成大错。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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