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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评审办法规范乡镇卫生院执业行为

时间:2013-10-23 11:49来源: 作者:收藏
  今后,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要分出甲等、乙等、合格和不合格等多个档次,其目的在于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就医环境,促进乡镇卫生院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于近日正式出台的《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评审办法》,从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卫生管理、医德医风、公卫服务等内容对评审做出具体要求。  《办法》提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按本办法参加第一周期的评审。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4年一个周期。评审将按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2个类别进行千分制评审,得分在600分以下或周期内不参加评审的认定为不合格乡镇卫生院,整改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乡镇卫生院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名称;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举债建设,发生融资租赁行为;医德医风方面有重大缺陷等问题的,一律实行单项否决,整改后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者,取消参加有关乡镇卫生院评比资格,并于周期末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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