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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实施

时间:2013-10-24 07:00来源: 作者:收藏
  10月11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中医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作为传统医术,中医在工艺配方、药剂制作等方面与现代质量标准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对中医药给予积极支持。支持运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生产传统剂型中成药。鼓励运用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研制中药制剂。

    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公开的工艺和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中医药秘方、经验方、专利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也可以作价入股。

    对于传统的中医 “老字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药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记者 李俊华)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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